ICS03.160 A0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88—2018 政协提案工作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88—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办公室、杭州市上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王朗晨、袁巧玲、吴诗兵、来国良、赵毓芳、赵鹏、方春光。 DB3301/T88—2018 1政协提案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协提案工作的原则与要求、提案的征集、提出、提交、审查、分类、交办、受理、 办理、答复、复办、报告、评议。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政协提案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界别,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 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 建议。 2.2 提案委员会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 员中产生,由第一次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 审查情况。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 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3提案工作的原则、要求 3.1提案工作的原则 3.1.1提案工作方针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 3.1.2提案办理的原则 提案办理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案办 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科室和经办人员,建立健 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3.1.3提案已经解决的确定原则 提案所提建议中主要的建议措施得到解决或者落实;提案所提建议中大部分建议措施得到解决或者 落实。 3.2提案工作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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