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99 A0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0—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水根、陈祖鹏。 DB3301/T0140—2018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监管职责、注册登记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检查考核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注册登记与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4监管职责 4.1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4.1.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4.1.2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4.1.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2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 4.2.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4.2.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4.2.3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4.2.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4.2.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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