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A4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1—2018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学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1/T0141—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蒋莉、周常生、余向平、李敏、金晓东、许玉石、缪华良、孔晓玲。 DB3301/T0141—2018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学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学的课程管理、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批改辅导、学业评价、教 学研究。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科教学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学科 指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开设的全部学科。 2.2 教学规范 教学规范是指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是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 法,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建立符合新课程理念,规范指导学校和教师的科学教学新方法。 3课程管理 3.1课程实施 学校是课程实施主要机构,校长是学校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规范课程管理的各项制度, 选用国家或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助资源。学校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发现 在课程实施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教师科学实施课程。 3.2课程开设 学校应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课时总数。坚持“健康第一”的原 则,保质保量地实施体育和艺术课程。认真贯彻《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标”), 能依据课标,整合教学资源,优化教学内容的处理。 3.3课程资源 做好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规划、实施与管理。积极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发可供学生选择的学校课程, 拓展学生知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建立学校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开发和积累各门课程的资 源,以及建立教学设计、课件、习题、教学案例和课例等教学资源。 3.4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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