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 A0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3—2018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3—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波、李晋楠、杜建军、李云桃。 DB3301/T0143—2018 1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范围、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行政协助的实施、 行政协助的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运行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行政协助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和自身条件的限制,请 求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度。 3.2 协助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或执法活动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 关执行公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执法活动。 3.3 行政协助争议 指被请求方的行政主体认为不能提供协助或无义务提供协助,从而拒绝请求方的行政主体之请求, 而请求方认为其理由不充分,坚持请求协助所产生的争议。 3.4 非常设机构 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 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 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 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4行政协助的范围 4.1行政协助的适用范围 行政协助应符合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可 以按相关规定请求其他各部门、单位协助办理行政事项,其适用范围为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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