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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A16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6—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国平、梁申杭、陈建楚、刘园。 DB3301/T0146—2018 1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相关部门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 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属于非监禁刑罚措施和执行方式。 3.2 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三部分组成。 3.3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监督教育和帮扶等职能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3.4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服刑人 员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就业年龄段的、与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签到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一起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主要任务 4.1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和期限 4.1.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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