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 B0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1058—2018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指南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1058—2018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富阳山居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杭州富阳矮子鲜桃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建强、何叶丹、刘琦鑫。 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 DB3301/T1058—2018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社原则、设立登记、日常运行管理、经营服务、财务管理、长效 机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运行、服务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 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4办社原则 4.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鼓励土地流转。农民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不应改变农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损害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应改变农户的财产所有权。 4.2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的主体地位。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办社,确保成员的合 法权益,不得与民争利。 4.3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把更多 的农户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 4.4坚持以增加成员收入为办社宗旨。合作社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严格利益分 配机制,带动更多农民致富。 5设立登记 5.1设立条件 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员;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 ——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章程的制定及内容应符合5.2的要求; ——有合作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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