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9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3—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3部分:旅游景区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1/T65.3—2018 I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园林文 物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 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杭州市雷峰塔文化旅游发展有 限公司景区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军、汪少华、倪志刚、黄辉、李美强、徐云、詹德佑、金维东、黄涛、王镭、 欧阳燕、姚刚。 DB3301/T65.3—2018 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3部分:旅游景区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旅游景区 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或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康乐健身、 科考求知等旅游需求,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的地域空间。 3.2 封闭式旅游景区 有独立围墙或有出入口管理,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 3.3 开放式旅游景区 呈全开放、无出入口管理,除封闭式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景区。 3.4 旅游景区管理单位 是指某一区域、范围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或经营、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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