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90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4—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1/T65.4—2018 I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 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建德市反恐怖工 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华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志明、倪志刚、张丽虹、黄辉、李美强、詹德佑、陈明、黄正荣、刘刚、金 维东、沈龙、高峰。 DB3301/T65.4—2018 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水利工程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01防洪标准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水利工程 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 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3.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单位。 4水利工程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 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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