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99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65.12—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2018-06-20发布 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1/T65.12—2018 I前  言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4部分)组成。通则是反 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 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DB3301/T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4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 要,再视情增补。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变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第24部分:博物馆。 本部分为DB3301/T65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杭州市西湖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 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晨、倪志刚、黄辉、吴旭光、李美强、颜程菲、詹德佑、徐玉波、高国强、 金维东、王为民。 DB3301/T65.12—2018 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广电传媒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301/T65.1-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DB3301/T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广电传媒 通过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有线网络或互联网络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媒体机构。 4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广电传媒的组织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广电传媒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 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广电传媒的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1根据广电传媒所属组织的行政级别,以及广电传媒的规模、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广电传媒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 5.2广电传媒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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